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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借条也败诉-【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05:56 阅读: 来源:联轴器厂家

借贷网讯 借条作为有力的证据,有借条为什么还会败诉呢?2007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之次子于某某在同一家米线店打工时相识。之后,原告到于某某家玩耍时认识了被告。由于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给于某某治病,被告欠下外债。2009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还债,因被告不会写字,原告代其书写了借条内容及落款日期,并由被告本人签名按手印。对此,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史某某现金四万元整(小写40000),利息按贷款四倍计算(银行贷款),2009年3月26日陈某某(签名上按有手印)”。

对于这张借条的来源,被告表示,被告不认识原告,从未向原告借过款,被告之子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为处理赔偿事宜,于某某之妻宋某某让被告在几张空白纸上签上名字并按上手印,目的是要作为填写授权委托书所用。于某某的医疗费肇事方已事先垫付,其殡葬费用肇事方也事先支付了5000元,况且,被告除与某某外还有长子于某,女儿于某某,他们的经济条件都不错,因此,被告无需向外人借款,对原告的主张,被告不予认可。

此案例对案情的详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条的内容及落款日期并非被告本人亲自所写,被告之子于某某的丧葬费等,肇事方也已事先支付,被告除于某某外,尚有其他子女等亲属,且原、被告既非亲戚,又非朋友,双方并不熟悉,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为处理于某某丧葬事宜而向其借入40000元的大额款项,既有悖常理,又无此必要,故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可信的借贷关系,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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