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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投资P2P集资案10亿判15年判重了还是判轻了-【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1:16:53 阅读: 来源:联轴器厂家

摘要:

这是个特殊的案例,与其他P2P问题跑路平台不同的是,中宝投资从成立到平台停运,从未出现过投资人资金未兑付问题。“这是一起很奇怪的集资诈骗案,因为目前为止案件还没有报案的被害人,是一起没有被害人的集资诈骗案,很奇怪。”

8月14日,中宝投资案一审宣判。周辉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8月24日,周辉代理律师提起上诉,不认同构成集资诈骗罪;另一方面,检察院却认为对周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属于重罪轻判,量刑适用不当,提出抗诉。

案情回顾

早在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关于周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线索,举报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接到报案后,衢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日,对周辉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犯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13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中宝投资网站停止运营。同时,衢州警方冻结周辉个人账户资金约1.7亿元人民币。

根据周辉律师张志勇给《证券日报》记者的资料中显示,扣押的周辉的花型宝石、百达翡丽手表和劳斯莱斯·古斯特、劳斯莱斯·幻影、兰博基尼、迈凯伦、宾利、奔驰S65、奔驰商务车、奔驰E300、陆虎、卡宴法拉利等车辆估价约6000多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中宝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及其在上海、衢州等地写字楼等等财产。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侦查,2015年1月19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辉犯集资诈骗罪,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5年8月14日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给被集资人。

没有报案的被害人 律师要上诉

这是个特殊的案例,与其他P2P问题跑路平台不同的是,中宝投资从成立到平台停运,从未出现过投资人资金未兑付问题。

“这是一起很奇怪的集资诈骗案,因为目前为止案件还没有报案的被害人,是一起没有被害人的集资诈骗案,很奇怪。”著名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教授、经济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内最早从事经侦教学和科研的学者程启芬了解案情后直接切中要害,程启芬表示,诈骗案是需要有明确的被害人,有具体的经济损失。然而,部分投资人一致认为在中宝公司停运和周辉被抓之前,他们没有任何损失,所有的损失全是在周辉被抓之后,所以他们不会追究周辉任何责任,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就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这样的诈骗案显得有些奇怪。

甚至有的投资人向司法机关递交了《刑事和解申请书》,附上《中宝公司P2P业务模式陈述书》、《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中宝已扣押、待追缴资产价值清单》、《中宝公司资产处置建议书》等文件。他们认为:“我们是中宝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投资者。我们与中宝公司周辉建立良好的投资合作关系。中宝公司周辉运营网贷,直至案发当天,周辉也未拖欠过投资者一分钱,双方从未发生过争议。”

“我们也有充分意愿与中宝公司周辉妥善解决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中宝公司周辉减轻刑事处罚。”有的投资人公开表示。

“甚至很多投资大户不认为周辉犯了诈骗罪。”有一位知情人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投资人认为如果周辉不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中宝投资资金链不会断裂可以继续运转下去。

不仅如此,与其他P2P问题跑路平台所不同的是,周辉及家人对投资人损失的赔偿问题上一直都很积极,甚至希望相关部门尽早变卖被扣留的车等相关财产,防止贬值。

“投资人也希望尽早变卖周辉被扣留的财产,但现在最终判决没下来,相关部门不同意现在变卖。”周辉代理律师张志勇对《证券日报》记者称,中宝投资案目前并没有走到赔偿那一步,但据他粗略估算投资人获得80%本金赔偿应该问题不大,预亏20%左右。

“至今我们仍然不认同构成了集资诈骗罪,8月24日已经上诉,但被检察院抗诉。”张志勇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终于开口。上诉也是周辉本人的意思,他也不认为自己构成了诈骗罪。

检察院认为重罪轻判 提出抗诉

衢州市检察院出具的抗诉书显示,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周辉判处有期徒刑15年,确实存在错误。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收财产,被告人周辉自2011年5月至案发,共计非法集资10.3亿元,肆意挥霍集资款后,尚有1136名集资人共计3.56亿元未偿还,实际骗取款项共计1.75亿元。周辉上述行为应处以无期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被告人周辉不具备任何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周辉系被抓获归案,且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无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第三,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生效的一系列集资诈骗案件的量刑相比明显失衡。

衢州市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无论是集资诈骗的数额、集资对象的人数、还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都低于周辉集资诈骗案。但周辉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明显失衡。

所以综上所述,对周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属于重罪轻判,量刑适用明显不当,应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

随后《证券日报》就此案咨询了多位证券金融界律师,有些律师认为该案件周辉一审被判刑15年的确有点轻。

证券界著名维权律师谷辽海对本报记者称,“检察院的抗诉书是很致命的,上诉的话二审一般是维持原判或是减刑较多,但检察院的一纸抗诉书就犹如一纸‘催命符’,是完全可以让二审加刑的,该案件涉案金额及受害人数,二审判无期徒刑是很有可能的。”他同时强调,“类似的案件之前也有被判了死刑的。”

谷辽海进一步对《证券日报》记者阐述称,“这类案件如果一审被判无期,上诉之后争取减刑官司会比较好打,现在一审判的太轻,检察院一纸抗诉书会让接下来的官司非常难打,是给律师出了难题。”

那么如此看来,一审的上诉反而更像是搬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对于看法,很多律师并不认同,“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他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上诉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有的律师表示。

意义与启示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认为,该案件对P2P网贷跑路平台集资诈骗的定性和量刑都能提供借鉴。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跑路平台案件一般定性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的区别在于平台运营商是否存在主观的非法占有。此案的宣判进一步说明可以将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将资金输入P2P平台关联企业,或者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消费划入集资诈骗罪来定性。此外,案件的宣判为之后此类案件提供了量刑参考,并且集资诈骗相比非法吸存罪名更重,按集资诈骗定罪对于跑路平台犯罪分子有一定的心理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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